河南省扶贫开发条例 第三章 政府责任 第十八条 河南省扶贫开发条例 第三章 政府责任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贫困地区道路、危房改造、饮水安全、电力、农田水利、广播电视、通信网络、农村环境卫生、农村能源、农业气象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