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扶贫开发条例 第三章 政府责任 第十九条 河南省扶贫开发条例 第三章 政府责任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贫困地区因地制宜发展区域特色产业,推动设施农业、畜牧养殖业、优质粮油加工业等脱贫产业发展,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升产业化水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