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扶贫开发条例 第三章 政府责任 第十七条 河南省扶贫开发条例 第三章 政府责任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扶贫开发重大事项决策机制,按照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实现决策程序规范、过程公开、制度科学、责任明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