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扶贫开发条例
第三章 政府责任

第十五条

河南省扶贫开发条例 第三章 政府责任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扶贫开发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本级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相衔接,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组织编制本部门本行业规划时,应当把改善贫困地区发展环境和条件作为重要内容,优先安排扶贫项目、优先保障扶贫资金、优先对接扶贫工作、优先落实扶贫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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