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扶贫开发条例 第三章 政府责任 第十四条 河南省扶贫开发条例 第三章 政府责任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扶贫开发的政策制定、目标确定、资金投入、组织动员、监督考核以及精准扶贫大数据管理平台的建设等工作;省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扶贫开发的组织动员、上下衔接、域内协调、督促落实等工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扶贫开发的精准识别、精准退出、项目安排、资金使用、人力资源调配、项目推进实施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扶贫开发的具体实施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