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扶贫开发条例
第二章 扶贫对象
第十二条
河南省扶贫开发条例 第二章 扶贫对象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贫困户信息定期核查,动态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为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询、检索建档立卡贫困户的相关信息提供协助。
贫困户应当如实提供建档立卡所需的信息及相关材料。
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保障贫困户的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数据的不当传播和使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为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询、检索建档立卡贫困户的相关信息提供协助。
贫困户应当如实提供建档立卡所需的信息及相关材料。
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保障贫困户的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数据的不当传播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