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扶贫开发条例
第二章 扶贫对象

第十一条

河南省扶贫开发条例 第二章 扶贫对象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扶贫对象退出机制,明确贫困户、贫困村、贫困县退出标准和程序,实现程序公开、数据准确、结果公正、档案完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防止返贫长效机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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