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扶贫开发条例 第二章 扶贫对象 第十一条 河南省扶贫开发条例 第二章 扶贫对象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扶贫对象退出机制,明确贫困户、贫困村、贫困县退出标准和程序,实现程序公开、数据准确、结果公正、档案完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防止返贫长效机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