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扶贫开发条例
第三章 政府责任
第三十条
河南省扶贫开发条例 第三章 政府责任 第三十条 鼓励通过创新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贫困户资产经营、土地经营权流转、财政资金投入等方式推动扶贫开发,探索实行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的扶贫开发模式,增加贫困村、贫困户资产收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贫困村、贫困户参与涉农项目投资入股、委托经营、土地流转等提供指导和服务,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依法保护贫困村、贫困户的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贫困村、贫困户参与涉农项目投资入股、委托经营、土地流转等提供指导和服务,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依法保护贫困村、贫困户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