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扶贫开发条例
第三章 政府责任

第三十一条

河南省扶贫开发条例 第三章 政府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扶贫开发与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相结合,加强对贫困村村民委员会的建设和指导,增强其带领村民自力更生、脱贫致富的能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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