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扶贫开发条例 第四章 社会参与 第三十三条 河南省扶贫开发条例 第四章 社会参与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等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行业扶贫、社会扶贫职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