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扶贫开发条例
第四章 社会参与
第三十五条
河南省扶贫开发条例 第四章 社会参与 第三十五条 支持各类企业、公民和其他组织到贫困地区投资兴业,通过订单采购农产品、共建生产基地、联办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方式参与扶贫开发活动。
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依法设立扶贫公益基金和开展扶贫公益信托。
鼓励经济发展好的市县与贫困地区开展协作扶贫。
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依法设立扶贫公益基金和开展扶贫公益信托。
鼓励经济发展好的市县与贫困地区开展协作扶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