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扶贫开发条例
第四章 社会参与

第三十四条

河南省扶贫开发条例 第四章 社会参与 第三十四条 鼓励民主党派、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侨联、台联、科协、慈善会、扶贫基金会和其他社会组织通过引进项目、资金、人才和技术等方式参与扶贫开发活动,帮助贫困地区发展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改善基础设施,发展特色优势产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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