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扶贫开发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河南省扶贫开发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非法占用或者处置扶贫项目所形成的设施、设备等各类资产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