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扶贫开发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河南省扶贫开发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在扶贫开发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扶贫开发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不作为、乱作为的;
(二)滞留、截留、挤占、挪用、冒领或者贪污扶贫资金的;
(三)干扰、阻碍扶贫开发工作的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扶贫开发工作职责,对扶贫开发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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