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扶贫开发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河南省扶贫开发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虚构或者伪造扶贫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取消其扶贫项目;有违法所得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