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扶贫开发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河南省扶贫开发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在扶贫对象精准识别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未按照规定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纳入扶贫对象或者故意将不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纳入扶贫对象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在脱贫认定工作中虚报数据、虚构事实,或者违反脱贫认定标准和程序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对其给予责令辞职等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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