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扶贫开发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三条 河南省扶贫开发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三条 建立健全扶贫工作激励机制。对通过勤劳致富实现稳定脱贫的贫困人口以及在扶贫开发工作中成效显著、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