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扶贫开发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 河南省扶贫开发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 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有权对本村扶贫开发进行监督,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提供便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