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扶贫开发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条 河南省扶贫开发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扶贫开发工作开展、扶贫资金使用、扶贫项目实施等的监督管理,保障扶贫开发目标落实,扶贫资金高效、安全使用,扶贫项目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