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扶贫开发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河南省扶贫开发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脱贫目标责任和考核制度,对同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脱贫工作成效进行考核。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独立、公正、透明、科学的评估机制,对扶贫政策执行情况、扶贫成效、群众满意度等进行调查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对省辖市、县(市、区)脱贫工作成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独立、公正、透明、科学的评估机制,对扶贫政策执行情况、扶贫成效、群众满意度等进行调查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对省辖市、县(市、区)脱贫工作成效考核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