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扶贫开发条例 第五章 扶贫项目和资金管理 第五十七条 河南省扶贫开发条例 第五章 扶贫项目和资金管理 第五十七条 社会扶贫资金应当按照帮扶单位或者捐助者的意愿使用,及时向帮扶单位或者捐助者反馈使用情况,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和监督。单位、个人捐助资金扶贫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