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扶贫开发条例
第五章 扶贫项目和资金管理
第五十六条
河南省扶贫开发条例 第五章 扶贫项目和资金管理 第五十六条 贫困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省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的相关规定和本地扶贫开发规划,制定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
审计、财政等部门应当根据贫困县制定的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对其统筹整合使用的涉农扶贫资金进行监督。
审计、财政等部门应当根据贫困县制定的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对其统筹整合使用的涉农扶贫资金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