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扶贫开发条例
第五章 扶贫项目和资金管理

第五十八条

河南省扶贫开发条例 第五章 扶贫项目和资金管理 第五十八条 扶贫资金实行县、乡、村三级公示公告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冒领和贪污扶贫资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河南省扶贫开发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