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扶贫开发条例
第五章 扶贫项目和资金管理
第四十二条
河南省扶贫开发条例 第五章 扶贫项目和资金管理 第四十二条 县级扶贫项目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项目库编制年度扶贫项目申报指南并向社会公布。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年度扶贫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按照规定程序向县级扶贫项目管理部门申报。项目实施方案应当详细具体,如实载明项目区扶贫对象收益方式及收益情况。
乡镇人民政府不得虚构或者伪造扶贫项目,除续建项目外,已批复的同一项目不得向相关部门重复申报。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年度扶贫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按照规定程序向县级扶贫项目管理部门申报。项目实施方案应当详细具体,如实载明项目区扶贫对象收益方式及收益情况。
乡镇人民政府不得虚构或者伪造扶贫项目,除续建项目外,已批复的同一项目不得向相关部门重复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