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扶贫开发条例 第五章 扶贫项目和资金管理 第四十四条 河南省扶贫开发条例 第五章 扶贫项目和资金管理 第四十四条 扶贫项目应当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因国家和省重大政策调整、不可抗力等因素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