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扶贫开发条例
第五章 扶贫项目和资金管理
第四十六条
河南省扶贫开发条例 第五章 扶贫项目和资金管理 第四十六条 扶贫项目获准立项后,县、乡人民政府应当在十日内通过当地主要媒体公开项目相关信息,主要包括资金名称、规模、来源、用途、使用单位、分配原则、分配结果等。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扶贫项目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开工建设,并在开工建设后十日内设立公示牌,公开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实施地点、实施期限、资金来源、资金构成及规模、政府采购及招投标情况、预期目标、受益贫困户、监督方式等情况。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扶贫项目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开工建设,并在开工建设后十日内设立公示牌,公开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实施地点、实施期限、资金来源、资金构成及规模、政府采购及招投标情况、预期目标、受益贫困户、监督方式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