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扶贫开发条例
第五章 扶贫项目和资金管理

第四十五条

河南省扶贫开发条例 第五章 扶贫项目和资金管理 第四十五条 对主要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扶贫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在确保贫困人口受益并征得其同意后,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也可以协议由扶贫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或者科技推广单位等实施。项目实施用工应当优先安排贫困户劳动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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