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扶贫开发条例
第五章 扶贫项目和资金管理

第四十八条

河南省扶贫开发条例 第五章 扶贫项目和资金管理 第四十八条 扶贫项目管理部门应当指导扶贫项目的实施,并组织相关部门或者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对竣工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应当邀请受益贫困户代表参加。
扶贫项目所形成的各类资产,由扶贫项目管理部门或者项目所在地县、乡人民政府依照相关规定明晰产权,办理移交手续,建立管护制度,确保资产发挥效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非法占用或者处置扶贫项目所形成的设施、设备等各类资产。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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