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扶贫开发条例
第五章 扶贫项目和资金管理
第五十二条
河南省扶贫开发条例 第五章 扶贫项目和资金管理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政府投入在扶贫开发中的主导作用,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建立与脱贫任务相适应的资金投入保障机制。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央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安排向贫困地区倾斜,加大省级财政对贫困地区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央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安排向贫困地区倾斜,加大省级财政对贫困地区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