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其所属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价格主管、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价格主管、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