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九条

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九条 政府非税收入设定的依据: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依据法律、法规、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政府性基金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及财政部的规定;
(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规定;
(四)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按照国有资产、资本权属关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规定;
(五)罚没收入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六)以政府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及其他收入,依据法律、法规、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设定政府非税收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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