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十条
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十条 政府非税收入由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规定的单位征收。征收单位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征收,财政部门也可以依法委托其他单位征收。
法律、法规、规章对委托征收政府非税收入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不得委托征收。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征收政府非税收入,不得转委托。
征收单位依法委托其他单位征收的,应当与受委托单位签订委托协议书,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法律、法规、规章对委托征收政府非税收入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不得委托征收。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征收政府非税收入,不得转委托。
征收单位依法委托其他单位征收的,应当与受委托单位签订委托协议书,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