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十二条

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十二条 缴款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金额和缴款方式履行政府非税收入缴纳义务。缴款义务人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减缴、免缴、缓缴政府非税收入的,可以向征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机关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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