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十三条

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十三条 政府非税收入实行征收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收缴分离制度。征收单位向缴款义务人发出缴款通知,缴款义务人按照征收单位规定的时间、数额,到代收银行缴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征收单位依法当场收取现款的,应当采取集中汇缴或者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缴款方式,在规定时间内将收取的款项缴纳到代收银行。
代收银行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按照公开、公平、科学和便民原则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财政部门和代收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代收协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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