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十五条

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十五条 征收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征收的政府非税收入缴入国库、财政专户或者财政汇缴结算账户,不得存入其他银行账户,不得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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