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政府非税收入通过国库、财政专户、财政汇缴结算账户构成的账户体系,按照规定收缴、核算、存储、分成、退付、支付、清算。
财政专户和财政汇缴结算账户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在商业银行开设。
除前款规定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开设、变更、撤销政府非税收入账户。
财政专户和财政汇缴结算账户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在商业银行开设。
除前款规定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开设、变更、撤销政府非税收入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