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国库、财政专户和财政汇缴结算账户的开设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收纳、清算、划转政府非税收入,向同级财政部门和征收单位提供政府非税收入收缴信息,并接受财政、审计和银行监管部门的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