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上下级分成的政府非税收入,按照就地缴款、分级划解、及时结算的原则,通过政府非税收入账户体系进行划解、结算,财政部门不得拖延、滞压、隐瞒、截留、挪用。
征收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政府非税收入自行交付上级部门或者拨付下级部门。
征收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政府非税收入自行交付上级部门或者拨付下级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