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政府非税收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办理退付:
(一)发生技术性差错需要退付的;
(二)按照规定确认为误缴、多缴需要退付的;
(三)依法收取的待结算收入,符合有关规定需要退付的;
(四)因征收依据调整需要退付的;
(五)其他需要退付的情形。
(一)发生技术性差错需要退付的;
(二)按照规定确认为误缴、多缴需要退付的;
(三)依法收取的待结算收入,符合有关规定需要退付的;
(四)因征收依据调整需要退付的;
(五)其他需要退付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