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缴入财政汇缴结算账户的政府非税收入及产生的利息收入由财政部门或者征收单位按照规定解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财政专户内应缴国库的政府非税收入及产生的利息收入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解缴国库,不得拖延和滞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