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十四条
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十四条 征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社会公布由本单位负责征收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范围、对象、标准、时限、程序及其依据;
(二)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对象、标准、时限和程序征收政府非税收入;
(三)处置、租赁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应当依法采取招投标、公开竞价等方式进行;
(四)在规定时间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报送本单位政府非税收入年度预算草案和决算草案;
(五)记录、汇总、核对本单位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情况;
(六)执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其他有关规定。
(一)向社会公布由本单位负责征收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范围、对象、标准、时限、程序及其依据;
(二)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对象、标准、时限和程序征收政府非税收入;
(三)处置、租赁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应当依法采取招投标、公开竞价等方式进行;
(四)在规定时间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报送本单位政府非税收入年度预算草案和决算草案;
(五)记录、汇总、核对本单位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情况;
(六)执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其他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