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编制预算和决算的统一要求,将政府非税收入纳入部门预算和决算编制范围,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应当将政府非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和决算编制范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