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第四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八条 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第四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八条 征收单位征收政府非税收入,应当向缴款义务人出具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税务部门征收政府非税收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不出具规定票据的,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