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第四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九条
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第四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九条 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和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领购、登记、保管、使用、核销、销毁等制度,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领购、登记、保管、使用、核销、销毁等制度,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日常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