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第四章 票据管理 第三十条 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第四章 票据管理 第三十条 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由省财政部门依法确定的印制企业印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印制企业不得向财政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