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部门收缴并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