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代收银行不按照规定收纳、清算、划转政府非税收入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从已公布的代收银行名单中除名,并在四年内不得确定其为代收银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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