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财政、价格主管、审计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包庇或者纵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违法行为的;
(二)对举报和投诉事项拖延、推诿或者不依法处理的;
(三)不履行政府非税收入监督管理法定职责的;
(四)违法发放、销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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