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规范和倡导

第十五条

河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规范和倡导 第十五条 公民应当保护生态环境,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露天焚烧垃圾、秸秆、杂草;
(二)不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三)不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
(四)不破坏野生动植物栖息地,不随意进入自然保护区;
(五)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不非法食用、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六)不向江河、湖泊、水库、池塘等水体倾倒污染物;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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