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规范和倡导

第十六条

河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规范和倡导 第十六条 公民应当参与文明社区建设,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挤占公共空间、应急出口、消防通道和无障碍设施;
(二)不私搭乱建;
(三)从事娱乐、健身、装修等活动时,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
(四)不乱停乱放车辆,不违反规定为电动车充电;
(五)不违反规定饲养畜禽、宠物、大型或者烈性犬只,携犬出户采取束犬链(绳)等安全措施,即时清除犬只粪便;
(六)不在居民区、城区街道搭建灵棚,不在午休、夜晚时段吹奏、播放哀乐,不沿街摆设花圈;
(七)法律、法规和居民公约的其他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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